这是她在去周家和周父周母了解案情时意外得到的,周家住在老式的单位公房里,大门上还有虽然经过冲刷却依然存在着的红漆的痕迹。文章的影响力,甚至蔓延到了这个不起眼的小城。

“在那次跳楼的事情之后,我们带菁菁去看过心理医生,我们也听医生的话,帮助她治疗。”周妈妈面容憔悴地跟胡玥说着:“如果不是医生的话,我根本不知道以前的做法是不对的,我没有做好一个妈妈,菁菁的死,跟我有脱不掉的关系……”

周父在一旁使劲地吸烟:“跟你有什么关系!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哪家的孩子不是一边打骂一边长大,如果她能听我的,放下大城市的虚荣回来这里重新开始,好好工作嫁人,现在早就顾着照顾娃娃了,哪里还有心思去想那些乱七八糟的事。”

“就你这样说话,闺女能听得进去吗?你就不能好好跟她说一次?”

“我说话怎么了父母说两句就承受不住,就更应该回到小地方来,大城市的人坏,把她给整到网上去了,全国的人一起说她,她能承受得住吗!”

“我的菁菁,当时是有多害怕多绝望啊……”

“所以要找律师,让害她的人负责啊!就是那个人搞的鬼,假装是什么好朋友,明明就是看你女儿傻,好骗!”

胡玥就是在听完这些对话之后才对这个案件事实茅塞顿开,她当时出门给沈澹回了电话,告诉他自己的猜测,沈澹才意识到这个事情不仅仅是博主写文章侵犯隐私那么简单。得到授意后和许可的胡玥在周菁菁的房间里面找寻线索,录音笔是周妈妈拿给她的,这是警察交还给家属的遗物。

“笔是菁菁开始看心理医生后买的,她喜欢把每天发生的有趣的事录下来,是治疗方案的一种,我听了一些,总觉得是她本人在对我说话,那种感觉,太痛苦。请你们听完后告诉我,我女儿对我和她爸……还有多少怨恨。”

六百多个录音文件,胡玥熬了五个通宵,才全都听完,而法庭上播放的,是她最后听到的一段。

“你以为言论自由是什么?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的基本权利”吗?你享有的从来都不是这样的自由!不是拿着键盘盲目跟风传递扭曲的价值观的自由。”沈澹按掉录音的结束键后开始陈述:“被告在第一次做直播的时候已经对周菁菁造成伤害,而她有目的地接近周菁菁并将她的隐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公之于众,是对她的二次伤害。被告的文章,让那些如同大海里鲨群一般的网民们嗅到了血腥的味道,一涌而上把受伤的周菁菁无数次地伤害,直到最后把她撕成碎片。没错,我们的言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可当你们的言论成为侵犯他人生活甚至生命的群体暴力时,你们就不配拥有这样的自由。”

“我方自始至终,都没有恶意。”尹世宁用诚恳的态度,做最后的陈述:“文章揭露了社会黑暗面,韩教授已经被学校开除并被警方拘捕,检察机关即日将会提起公诉。而因为文章的发布,我市成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民间组织,为收到性侵犯而不敢反抗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这是文章存在的意义,如果这样高尚的初衷都要收到制裁,今后将严重影响此类行为的积极性,请法院慎重裁判。且原告方,并不能证明文章的存在与周菁菁的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侵权行为四要件不能成立,请法院驳回。”

合议庭在听完双方最后陈述后,休庭了十分钟,随后当庭进行宣判。

“判断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时,需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特别是注意义务程度和边界的判断必须结合行为人的职业、影响力和言论发布的传播方式来考量。被告作为网络大V,如果发布的言论会侵犯他人的权利,造成的后果会比一般人严重,因此需要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不管被告在撰写文章时初衷如何,都不能突破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底线,被告在未征得当事人周菁菁同意的情况下发布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文章,侵犯了周菁菁的隐私权。判令被告通过微博平台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以置顶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微博作为社交媒体对社会有显著影响力,被告侵犯周菁菁隐私权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了周菁菁的生命权和名誉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