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情大于法。
由于身心发育特点,尤其是在熟人作案且性知识教育普遍缺乏的情况下,受害儿童不能识别到自己遭遇了侵害。即使儿童能够识别并克服羞耻心,大多也只能求助于父母或其他亲人。
出于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或是考虑到与熟人的人情关系,许多受害儿童的家属常常会选择私下解决。据以往的报道,在很多父亲或是其他亲属猥亵女童的案例中,当母亲听到女儿提及自己受到猥亵时,第一反应是惊讶,难以置信。
很多监护人甚至会认为,女儿就是被摸了一下,没受到什么伤害,家丑不可外扬。和其他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也没必要走法律程序,赔偿点钱就好了。
此外,如果一旦付诸诉讼将事情公之于众,受害儿童及其家属也会遭遇他人的偏见,甚至沦为众人的谈资,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取证难。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所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猥亵,其目的是否为满足□□是先决条件。
比如“南昌高铁女童疑被猥亵”一事,警方调查后,依据证据作出不立案查处。诉讼证据有六大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该事件只有视频,证据不足。
对于其他猥亵儿童的案件,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身体伤害,也没有及时录下音频视频等证据,单凭受害儿童陈述,不能提起诉讼。猥亵儿童案件即使付诸诉讼,取证也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