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烈答道,
“我们提议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牵头,各国专家共同参与制定。”
德国联邦刑事警察局代表的提问则聚焦法律细节:
“沈先生,您提到了与GDPR的兼容性。但GDPR对数据跨境转移有极其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向欧盟委员会未做出‘充分性认定’的国家转移。平台架构如何从本质上满足‘经批准的约束性公司规则’或‘标准合同条款’的要求?特别是当数据分析可能涉及欧盟公民个人数据时?”
这涉及到极其专业的法律技术细节。
沈烈显然有备而来:
“我们平台的核心——联邦学习和差分隐私——其设计哲学本身就与GDPR的‘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和‘隐私默认设计’原则高度契合。在联邦学习模式下,原始个人数据从不离开本国数据中心,跨境流动的只是加密的、无法反推原始数据的模型参数更新。这本身就不构成GDPR意义上的‘数据跨境转移’。在需要进行协同分析时,我们采用经过欧盟数据保护委员会预先批准算法的‘安全多方计算’和‘差分隐私’技术,确保输出结果已满足k-匿名性和差分隐私预算要求,不包含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所有流程均有可审计的日志,符合‘问责制’原则。我们已经准备了长达两百页的法律与技术兼容性白皮书,会后即可提供。”
德国代表扶了扶眼镜,在笔记本上快速记录:
“白皮书我们需要。另外,希望安排我们的数据保护官与贵方技术法律团队专题会议。”
“随时可以安排。”
沈烈示意助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