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夏帝国承诺,不对奥斯曼帝国现有领土提出要求,并约束西域各部不得西侵。
第三条 贸易与商路
恢复并保障丝绸之路贸易自由。但双方同意,贸易须遵循 “属地优先,公平互惠” 新原则。具体而言:
大夏帝国尊重奥斯曼帝国对其直接控制区(小亚细亚、两河流域、埃及等)商路的管辖权。
奥斯曼帝国承认大夏帝国在葱岭以东、以及经大夏推动的 “南方海路”(印度洋航线) 和 “北方陆路”(经波斯北线) 上的主导地位和规则制定权。奥斯曼商队使用上述路线,需遵守大夏相关律例并缴纳约定关税。
双方在撒马尔罕、布哈拉等关键节点互设常驻商务代表处,负责协调贸易纠纷,但大夏代表处享有更大监督权(对禁运物资)。
取消此前相互加征的惩罚性关税,但大夏对奥斯曼部分商品(如特定矿产、奢侈品)的进口关税仍维持在高于战前水平,而大夏输往奥斯曼的瓷器、茶叶、丝绸等商品关税则获得最惠待遇。
第四条 外交与情报
双方互派常驻使节,使馆规模、权利及保护对等。
建立高层定期沟通机制(可经由使节或特使)。
默契条款(不公开但彼此心照):双方限制在对方境内进行大规模、有破坏性的间谍活动;分享关于共同威胁(如可能的中亚游牧势力大规模迁徙、或欧洲殖民势力过度东进)的情报。
第五条 第三方关系
双方承诺,不与他国缔结明显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此条款主要约束奥斯曼,防止其与欧洲某些国家(如哈布斯堡)联合对付大夏,或大夏与波斯(萨法维)结成反奥斯曼军事同盟。(但已有的贸易和有限军事合作不受此限,留了活口)
条约宣读完毕,殿内一片寂静。所有人都明白这份条约的分量。它虽然没有割让奥斯曼一寸现有核心领土,但它正式宣告了奥斯曼帝国持续数百年东扩势头在亚洲腹地的终结,并首次以条约形式,确认了大夏帝国在亚洲(特别是中亚及东部)不可挑战的主导地位。奥斯曼被迫吞下了支持叶尔羌失败的苦果,并为其试探行为付出了经济代价。更重要的是,商路条款实际上承认了大夏有能力且有权塑造未来的欧亚贸易格局,奥斯曼从过去的“必经之路收税者”,变成了需要与新兴主导者协商的“参与者”之一。
易卜拉欣帕夏面色平静,但眼神深处难掩沉重与屈辱。他代表苏丹,在条约正本上签字用印。大夏方面,由沈文渊代表朝廷签字,萧云凰用玺。
礼成。萧云凰缓缓起身,发表了一番既彰显胜利者气度、又给对手留有余地的讲话,强调此约旨在“永息边衅,互利共荣”,并接受了奥斯曼使团进献的国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