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辩护

经过一上午的唇枪舌战,最后法庭裁定海燃无需对两名飞车抢劫犯的死承担刑事责任。

中午休息期间,海骛远感谢了律师,律师一边吃着同事帮忙带进来的盒饭,一边说:“不用谢,这都是我的工作,我就是吃这碗饭的。”

他猛地扒拉了几口饭后,又说:“下午还有几场硬仗要打,必须补充好体力。”

律师已经清楚地知道对方下午想告什么了,那才是最难辩护的部分。

下午,控方提起下一项控诉:“皓城市有几起杀人案可以确定非人类所为,被告作为皓城寄生兽群体的首领,其手下出现吃人行为,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约束义务,应当对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海燃的辩护律师说:“首先,其他寄生兽的吃人行为是它们的生物本能,并非被告怂恿。

其次,皓城市的寄生兽组织在早期由另外一只寄生兽管理,而非被告。

再次,被告的身体为一个幼童,在寄生兽组织中属于战斗力不高的个体,哪怕她后来接管了寄生兽组织,也无法凭借自己的力量阻止全部的同类吃人。

而且,她在成为皓城寄生兽首领之初,并没有获得全部下属的信任,没有足够的威望让所有下属听命于她。

当被告的身体成长到一定程度,具有更高的威信后,她就开始引导、规训手下寄生兽戒除人肉。

可以说,被告觉醒感情以后,对待人类的态度一直是积极友善的。”

控方见无法把皓城其他寄生兽的罪孽算在海燃头上,就搬出下一个受害者——当年那个被海燃绑架走的士兵,蔡飞。

海燃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当时被告被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团团包围,生命受到严重威胁,劫持其中一名士兵是为了脱困,属于无奈之举,是自保行为。

根据《紧急避险条例》第九条,为保护自身生命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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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师反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的行为,直接构成绑架罪。被告因被士兵围堵,为脱困绑架其中一人作为人质,符合‘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要件——无论动机是‘脱困’还是‘勒索’,只要实施了‘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作为人质’的行为,即构成绑架罪。

另外,被告完全可以在避险成功后释放士兵蔡飞,但是她没有,放任了对方被寄生,导致了蔡飞死亡。”

海燃当庭表示自己当年的确考虑不周,如果是现在的她回到那个时候,应该能妥善处理这件事,她愿意对士兵的死负责。

控方律师万万没想到,海燃这么痛快就认了这项罪,准备的一大堆辩词没用上。

但是,他觉得光是这件事认了,不足以判海燃死刑,于是搬出了后果最严重的事件: